人文与传播学院
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严肃课堂教学纪律,落实课程思政理念,进行全课程、全过程的课堂教学改革,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和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制定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规定。规定如下:
1.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认真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守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坚持推进文化铸魂育人,坚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规范课堂教学秩序,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山东工商学院调停课及代课管理规定》(院发〔2018〕45号)、《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院发〔2018〕46号)等规章制度。
2.教师要依据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确实需要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教师,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履行完备手续,调课和补课必须按程序在教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提前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或学校教务处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不按程序私自调课,或调课不按程序补课均为教学事故,发生教学事故按《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院发〔2018〕46号)进行处理。
3.教师上课前,需了解掌握学生基本信息,根据学生情况、授课内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同时备齐教材、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课件等基本教学材料。
4.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上课前教师应认真清点学生出勤人数,将出勤情况记录于班级考勤册并签名。若发现学生无故缺席或有异常情况,应立即询问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
5.教师是课堂的第一责任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学生请假。要定期对课堂出勤有问题的学生提出诫勉,学期末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缺勤学生做相应处理。
6.学院领导及辅导员应不定期抽查课堂出勤情况、教师的教学日志和考勤册。对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教师授课内容应与授课计划保持一致。课堂不允许播放与授课内容无关的音频、视频、课件或讲授与授课计划无关的内容。
8.禁止以音频视频播放等方式代替授课。
9.凡使用多媒体授课者,授课课件不得抄袭他人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10.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无特殊情况,不能坐着授课;课堂上要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上课期间不得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活动。
11.上课期间应以各种方式清点学生人数,核实记录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要切实负起管理课堂纪律的职责,对于学生上课聊天、睡觉或从事与课堂学习无关等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敢于提出批评;对纪律特别差的班级或学生,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辅导员或学生所在院(部)。
1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上课期间要书写板书,不能完全用PPT取代课堂板书;要注意活跃课堂气氛,与学生形成良好的互动。
13.每位教师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水平;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自己所授课程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
14.下课后要及时征询教学反馈意见,便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课堂教学。
15.在教学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规予以处理。
人文与传播学院
2023年11月27日
附:
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根据《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或因过失过错导致教学工作受影响,但尚未达到Ⅲ级及以上的事故,记为一般事故。
教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本人过错过失,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和任务完成造成负面影响,经一定程序可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事故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成三个等级:
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
第四条 事故认定。根据《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分级表》,对事故进行认定。
第五条 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组织调查;调查清楚后,由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一般事故处理。一般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 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级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凡发生教学事故,其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比。
1.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
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处分。
教师教学事故若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按相应的党纪国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申诉及受理。学校成立由监察、工会、人事、教务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申诉小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事故责任人应在处分决定下发一周内提出申诉,申诉小组在两周内完成对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分级表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