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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7年10月20日 10:45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文件

 

人传发〔20174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院发〔2017102 号)和《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人传发〔201612号),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范围

1.对学院学科设置、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

3.评议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学术骨干。

4.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5.评审推荐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6.评定、审议学院内设立的各类学术奖项。

7.研究和解决本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各种学术问题,复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8.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基地(机构)的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

9.审议学院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10.审议全院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聘工作。

11.讨论、审议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三条  议事程序

1.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会议。

2.会议的议题来自于学校下达和本院行政、教学、科研等工作, 对于学科、专业建设的每个议题须先由学科、专业、系所(教研室)认真研讨后提出,提交学院院长审批。

3.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形式。

4.学术委员会秘书做好会议准备,原则上应提前3天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5.遇有紧急事项,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6.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7.学术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因回避等制度因素使会议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可由主任征得委员同意后聘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它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补足。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结果。

8.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采用举手或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

9.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以及本人为主要成员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10.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院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学术不端评价,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1.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评审过程及未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公布的评审结果,各位委员均负保密责任。

第四条  议事原则  

1.坚持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五条  议题决议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2.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需要进行复议的,按复议程序执行。

第六条  议题决议执行

议题决议结果,由学术委员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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