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文件
人传发〔2024〕9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教研室、办公室、团总支: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人文与传播学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不断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与学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与《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学院学术咨询、审议工作,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任制,一般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职称教师、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候选人的遴选要公开、公正,要经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 9-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另设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必要时可对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选举和调整结果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服务和组织服务工作,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了解学校及学院情况,关心学院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3.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4.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对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5.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6.本人愿意积极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对学院学术相关事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咨询,提供意见、建议。
1.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术资源的分配与调整;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对具有争议的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2.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团队建设;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为召开全体会议及办公室日常工作。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由办公室组织。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因回避等制度因素使会议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可由主任征得委员同意后聘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它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补足。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研究议定事项的结果须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党政联席会认为学术委员会研究议定事项的结果有重大偏差,则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研究议定。
第十六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人传发〔2016〕1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学术委员会。
人文与传播学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