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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6年10月20日 16:54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文件

 

人传发〔201612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教研室、办公室、团总支: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人文与传播学院 

  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不断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与学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工作,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选聘制,一般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职称教师、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候选人的遴选要公开、公正,要经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 9-11 名委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减委员人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必要时可对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选举和调整结果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委员。

第七条 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

1.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了解学校及学院情况,关心学院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3.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4.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对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5.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6.本人愿意积极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1.对学院学科设置、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

3.评议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学术骨干。

4.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5.评审推荐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6.评定、审议学院内设立的各类学术奖项。

7.研究和解决本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各种学术问题,复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8.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基地(机构)的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

9.审议学院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10.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环境。

11.讨论、审议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为召开全体会议及办公室日常工作。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组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若因回避等制度因素使会议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可由主任征得委员同意后聘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它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补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研究议定事项的结果须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党政联席会认为学术委员会研究议定事项的结果有重大偏差,则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研究议定。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学术委员会。

 

 

 

人文与传播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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